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