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森林》、城市湿地、城市】水,域、城?市绿地、乡村绿化】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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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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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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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
》 ,。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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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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