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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森林、城市湿地、城!市水域、城市绿地、!乡村绿化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   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第十条《 , 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城市!绿地: 第十一条 !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 第十二条 【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 第》十三:。条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 第十五条 【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 【 ,    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