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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森【林、城市湿》地、城?市水域、城市绿【地、:。乡村绿化建设  !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第十条 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城!市,绿地 》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 《 第?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  : (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  》   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 ,第二十条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