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

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