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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
》 , (四)新建—工业企业、》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
, (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 (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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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在》满足建筑物荷—载(承重)要—求,的前提下各裙楼及五!楼以下建筑物顶面】进行覆土《绿,化后其绿化面—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 鼓励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其绿化面积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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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 , 本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四条—。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
》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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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外)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有关?规范确保质》量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管养:养护期不少于1【年,确保植物成活养护期!满后经?检查达到植物—成活标准的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或者!企业、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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