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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 (: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
!。 (四?。)新建工业企业、】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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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在》满足建筑物荷载【(,承重)要求的前提下!各裙楼及五》楼,以下建筑物顶面进行!覆土绿化《后其绿化面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
鼓励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其绿!化面积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 : 本?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四【条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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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 《。 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外)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有关规范确】保质量
—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管养养护期不】少于1年《。确,保植:物成活养护期满后经!检查达?到植物成活标—准,的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或者》企业、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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