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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 , ,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  :。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 】     (四【)新:建工业?企业:、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  — ,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在【满足建筑物荷载(】承重:)要求的前提下【各裙楼及五》楼,以下建筑《物顶面进《行覆:土绿:化后其绿化面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 ,   鼓励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其绿?化面积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  : 本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四条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    !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   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外)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有关规范!。确保质量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管养养】。护,期不少于1年—确保:植物成?活养护期满后经【。检查达?到植物?。成活标准《的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或者企业、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