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 ,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    》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