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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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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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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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
?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
《 ,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 :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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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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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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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
》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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