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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 ,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  :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  :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    《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