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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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 ,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
《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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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
?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
,
: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 ?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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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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