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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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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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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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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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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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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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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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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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 ?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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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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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 ,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
《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 :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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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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