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地震反应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第3.3节确定;挡土墙、重力式桥台等挡土结构地震反应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相关规定执行。
6.1.2 抗震设计计算中,应根据结构的地震反应特点和地震反应计算方法划分结构振动单位。
6.1.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扩大基础,宜以基础的底面作为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
2 对低桩基础,宜以承台的底面作为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对高桩基础,宜以地基土表面作为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表层土为可液化土层或极软弱土层时,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宜取在该土层的底面;
3 对桩基础,当考虑地震动沿土层深度变化时,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宜取在桩尖位置;
4 对埋置于地层中的隧道和地下车站结构,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宜取在隧道和地下车站结构以下剪切波速大于或等于500m/s岩土层位置。对覆盖土层厚度小于70m的场地,设计地震作用基准面到结构的距离不宜小于结构有效高度的2倍;对覆盖土层厚度大于70m的场地,宜取在场地覆盖土层70m深度的土层位置。
6.1.4 结构的建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杆等构件宜采用梁、杆单元进行建模;对梁、杆单元不适用的情况,宜采用其他单元建模;
2 结构的节点宜处理成为刚性域;
3 计算所采用的本构关系应满足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
4 支座宜简化为约束关系或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等效线性弹簧或非线性弹簧;
5 对防落梁装置进行抗震计算时,宜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恢复力模型;
6 当采用弹性反应谱方法和弹塑性反应谱方法时,基础与地基土相互作用应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建模;当采用非线性时程方法时,基础和地基土相互作用应按本规范第6.4节规定建模。
6.1.5 当竖向地震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应计入竖向地震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