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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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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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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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工程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虽:未超10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一类深基—坑,工程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未!超5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二类:深基坑工程
【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基坑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理、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及周】边监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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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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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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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未在本市使用【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作!专题研究、论证【和试点后方》可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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