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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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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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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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工,程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虽未】超,10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一,类,深基坑工程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未超5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二类深基坑工程
!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基坑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理、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及周边监【测等:内容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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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未在本市使【用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作专题研究、论!证和试点后方—可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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