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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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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工程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虽未超10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一类深】基坑工程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未超5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二类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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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基坑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理、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及周边监测等内】容,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未在本市使【用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作专题研究、!论证:和试点后方可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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