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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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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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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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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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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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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第五:十四条 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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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 ,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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