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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测量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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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五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 :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
: 第五十四条【 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 : ,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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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
第五十—五,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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