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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测—量,。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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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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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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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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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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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 ,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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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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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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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 : , ,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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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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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 :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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