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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 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  :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