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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