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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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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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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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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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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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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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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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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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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