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 :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
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第十》五条 ?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