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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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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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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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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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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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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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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