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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