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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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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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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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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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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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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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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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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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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