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 :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