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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     》 6.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2.其他规划要求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   ?3.其他规》划要求 》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3.其他规划要求 ! 《 , 第?十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 —第十一条 》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