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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 6.?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2.其他规划要】求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     》    3.—。其他规?划要求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3,。.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 《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