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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  6.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2.《。其他规划要求—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3.【其,他规划?要求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3.其他《。规划要?求 《 第十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 第十一条 —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第十四条 【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