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7-2014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对从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质量管理应具备的标准、规章制度等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以保证施工队伍的素质。

3.0.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些技术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也是施工必备的首要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是指对于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当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另外,两类产品均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3.0.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所具备的物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0.4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是建筑消防设施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了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这样,为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提供了方便。

3.0.5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用于工程的设备和主要配件要进行进场检验;二是要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安装;三是根据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四是强调了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中间交接检验;五是施工过程应填写相关的质量记录;六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进行验收;七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要进行检查;八是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这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3.0.6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的标准,即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结果、资料核查结果、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验收是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通过验收,将对工程质量埋下严重的隐患,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