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7-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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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7.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1填写资料核查记录:

    1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

    4  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

    5  施工过程(含进场检验、安装及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制订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2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