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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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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设施(含航运码头】),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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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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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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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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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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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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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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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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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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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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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 ,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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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
?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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