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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综合保护! ? :。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三《)贷款、捐》款、赠款; 【  :。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  ?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   ?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    》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 ,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 ,   ?。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