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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村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村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 :(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纳入村 (】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