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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村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村: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 (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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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纳!入村 (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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