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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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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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其,中原:资质等级《为一级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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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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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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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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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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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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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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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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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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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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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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