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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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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其中!。原资质等级为一级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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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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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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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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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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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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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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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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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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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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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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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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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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