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训练与!。执,勤
第十七条(】业,务训练)
!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训练进行指】导
? : ,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训—练要求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
【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业务训》练,提高开展火灾预防】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人员培】训)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志《愿消防队《队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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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执:勤要求)
—。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执《行值班备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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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应急!联动:。)
》 专?职消防队纳入市【。应急联动《体,。系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装备?器材管理)
【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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