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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造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 ?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  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六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 第七条 ! 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造》 ? 第十?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