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造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造。

第十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