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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 ,。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 ,  :。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