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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  ?。。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 ,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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