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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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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