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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   ?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