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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建市[201【4]11《8号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   ?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  : ,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 ?。。 ,  :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