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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1  建设》单位:职,责 【5.1?.1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 5:.1.2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1.3 — 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5.1.》4, , 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 】 5.1.5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 5.—1.6? , 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 5.1.》7 : ,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验收 》 , 5.1.【8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5《.3.7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 , , 5.?1.9  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