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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规划—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市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派出机构和城【乡规划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规划管!理 ?。 ,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作出特别》规定 》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九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第十条 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划许可和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研,究规范地理信息【和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测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特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划—技术规范)作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技术依据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