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
, ? (一?。。。)用地性质》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三)容积—率
《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四)】。建筑高度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