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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 ,控,规修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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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三)!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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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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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四)《建筑高度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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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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