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三》)容:积,率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四)建【。筑高度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