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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二)】用地:面积
】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三)—容积率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 , (三)建筑密度】
?。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四:),建,。筑高度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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