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三【)容积率《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四—),建筑高度《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