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 (三)容积【率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 , (四)建筑—高度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