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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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三)容积》率
?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四)建筑高度
】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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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