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 ,。 , (一)用地性】质
【 ?。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
【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 》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
!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 (三?),容积率?
!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
: , (?三)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四,)建筑?高度
》 》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 《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 :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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