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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 第十四条 —本市下列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施工:单位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检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每年】应当组织抽查 【     市质监】局、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查结!果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