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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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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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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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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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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下列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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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施工单位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施工单位检】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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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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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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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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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每年应当组织—抽查
— , 市:质监局、《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查结果《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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