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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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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环境!监理机构分设市【和县(市).区两级!乡镇.街道设专【职或兼职环境—监理员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保资金中给—以适:当补助乡镇.街道设!环境监理员业务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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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接受—上级环境《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环境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争,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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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监,理仪:。器.微型计算机【.摄像?.,录音和通讯设备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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