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检验—规则
《
,
《
7.》1 检验》分,。类
!。 扣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7.2 出】厂,检验
?
《
7.2.【1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7:.3 型式检验】
】7.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
,
?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 : c)正常生产时】。累计30万件或连续!生产3个月时;
!。。
?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当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
7—.3.2 》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7.4 抽!样方法
《
【7.:4.1 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见表3)
!
】
7.4.2 】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
7.4.】3 抽《样的批量范》围
—
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抽:样
—
7.5 判!定方法
—
?
7.5.1 】 ,单,。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应,符合:本标准?5.15.5、【5.8.1和5【.8.2的要求【。。以及5.8》.3~5.8.1】2中不少于七项【要,求外观和附件质量】为合格?;底座应符合—本标准5.1—~5.4和5.8.!1的要求以及5.8!.3~?5.8.《7、5?.8.11和5.】8.12中不—。少于四项要》求外观?质量为合格》。
7【.5:.2 批量产【品,按表3进行判—定
?
7》.5.3 》 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和附件质【量均:合格才?能称为?合格
7!.6: 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属外观、附件等【一般项目的允许【。生产:厂返工复《检合:格,可提交?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