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7.1 【 检验分类
【
! 扣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
7.2 —出厂检验
】
7.—2.1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7.3》 , ,型式检?验
】
7.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
?
: :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正常生产时累【计30万《。件或连续生》产3:个月时;《
】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当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
?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
:
?
7.4— 抽?样方法
《。
《
7.》4.1 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见表3—)
!
7.4.2! 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
7.《4.:3 抽《样,。的批量范《围
《
— 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抽样
】
《
7.5 【判定方?法
】
7.5.1 【 单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应符合?本标准5.15【.,5,、5.8.1—和,5.8.2的—要求以?及5.8.3~5.!8.12中》不,。。少于七项要求外观】和附件?。质量为合《格;底座应符—。合,本标准5《.1~5.4和5.!8.1的要求以及5!.8:。.,3~5.8》.7、5.8.【11和5.8—.12中不》少,于四项要求外—观质量为《合格:
7.】5.2? 批?量产品?。按,。表3进?行判定?。
7.5!.3 《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和附》件质量?均合格?才能称为《合,格
【7.6 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属外观、附件等一】般项目的允许生产厂!。返工复检《合格可提交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