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
—
7.1 》 ,检验分类《
:
》
? 扣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
7.2 出厂】检验
【
,
7.《2.1 《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
7.?2.2 《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7.!。3 型式检验
】
,
,
7—.,。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正常《生产时累计30【万件或?连续生产3》个月时;
】。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当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7.4 》 抽样方法
【
,。
:
7.4.1】 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见表3)
!。
:。
7.4!.,2 : 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
:7.4.3 抽样!的批量范《围
】 , 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抽样
?
7.!5 判定方法【
》
7.5.【1 单《。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应符合?本标准5.15【.5、5.8.1和!5.:8.2的要求以【及5.8.3~5.!。8.12中不少【于七项要求外观和】附件质量《为合:格;底座应》符合本?标准5.1~—5.:。4和:5.8.1的要求】以及5.8.—3~5.8.7、】5.8?.11和5.8.】12中不少于四项】要求外观质量—。为合格?
7【.5:.2 批》量产品按表3—进行判定
》
?。
7.5.3【 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和附—件质量均合格—。才能:称为合?格,
7.6! 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属,外观、?附件等?一般项目的允许生】产厂返工《复检合格《可提交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