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检验:规则
—
》
7.1 检验】分类:
】 扣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
7.2 【 出厂?检验
》
7.2.!1,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7.3《 型式检验
!
7.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 , c)正常生—产时累计《。30万件《或连续生产3个月】时,;,
!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 ,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当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
?
【
7.4 抽【样方法
!
7.4.1【 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见表3)
—。。
】
7.4》。.2 ? 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
7.4.3 ! 抽:样的批量范》围,
】 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抽样
【
,。
7.《5 判定》方法
【
7.5.1 ! 单: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应》符合本标准5—.1:5.:5、5.《8.1?和5.8.2的要求!以及:。5,.8:.3~?5.8.《12中不少》于七:项要求外观和附【件质量为合格;底座!应符合本标准—5.1~5.—4和5.8.1的】要求以及5.—8.3?~,5.8.7》。、5.8.1—1和5?.8.12中不少】。。于四:项要求外观质—量为合格《
7【.5.2 —批量产品按表3进】行判定
】
7.5.》3 : 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和附!件质量均合格才能称!为合格
!7.6 》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属外观、附【。件等一般项目的允许!生产厂返工》复检:合格可?提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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