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建标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