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
(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
?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
?
, :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决!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