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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 第十二条 【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时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  :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  :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   ?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七)其他《相关资料 【。  :。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  : (:一)计价规范; !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     (八】。。)其他资料 【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