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
【 ?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
— : (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 : ,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
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 (一)容积率
! 》 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
!。 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
: ? ,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二】) 建筑密度
【
【1、: 旧城?改造区 多层≤【30:% 高层≤25% !
: ? ?2、 新《开发区? ,多层≤28% 高】层≤20《%
— (三)绿地率】
》 : 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30%
》 : (四)人均公!共绿地
— : 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1,平方米?。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
—(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 》(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 ?。 ,(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
!(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
【
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
—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 (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
!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
》 《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
— 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 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 ,
【 ,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
, 第四十四条 】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
】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
?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