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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六条 ? 市水?务局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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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总水》表,后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和闸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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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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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消防栓和单》位消防闸门应当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拆》、改或?占压:消,防,井
【因消:防原因?开,封启用城市》消防栓或专用消防】闸门的?应在开启后3—日内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登记》加,封的有?关手续
—。 , 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专用【。消防闸门《由单:位,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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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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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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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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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局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绞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五条 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线的维修、!抢修及管《线巡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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