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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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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局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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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总水表后—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和闸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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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消防栓和单【位消防?闸门应当专用任何单!位
《 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拆,、改或占压消—防井
【。 因消防原因开封启!用城市?消防栓或《专用消?防闸门的应在开启】后3:日,内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登记加封的有关!手,续
》。 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专用消防闸门由单!。位负:责维护?
第》三十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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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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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局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绞?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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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线《的维修、抢修—及管线巡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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