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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 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
《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 (》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
— ,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房屋拆迁公!告应: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准《予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 】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 【 , 租赁—房屋
?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五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一)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受《理裁决?申请:。的机:关应当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裁决进行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己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房》屋拆迁需《要迁移?树木:。。、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目录及!相关资料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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