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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 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第?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