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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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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或【者超宽、超长—、超高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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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运输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
》 ?(,三)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
》 (四)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
《 (五—)盗窃?、损毁、破坏、【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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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
》。
? (七)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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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
【。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 (》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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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
— (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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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
】 (二》)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
—。 ?(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
—。 (四)》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
》。。 (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
》 (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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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发生故障】紧急抢险时抢险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出现损坏危【。。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疏导—、限:行、封路、》设立危险警示标识等!措施
【 确:需封闭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河道—疏浚:、打桩、爆破—或者可能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的《施工方案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云南省财政、价格】、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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