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及附《属设施管养单—位进行管养维护;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三)!出具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公交:站台、环《卫、:绿化、城市照—明、地下配》套管:。。网、桥梁限高限载等!配套设施《及交通管理标识齐】全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和维修经费》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上一年度的【城市道?路养护和《维,护,经费投?。入不足部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道路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和维修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养护和维修》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所属》养护:。和维修单位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维《修 :   ? 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及附属设施管养单位!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移交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工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养护和维修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进:行公示;   【  (二)在同【一,条道路两《侧施工分别进行【。;  ? ,  (三)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危险警《示标:识,;     —(四)执行抢险【任务时施工车辆使用!统一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线,路、时限、行驶【方向:的限制;  —   ?(,五)夜间作业时施】工人员穿戴》反光:工作服;    】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