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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 ?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 :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