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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