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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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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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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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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