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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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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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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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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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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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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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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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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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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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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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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