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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