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执》法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    —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