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执法规范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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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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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 ?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
? ? ,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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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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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 (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 (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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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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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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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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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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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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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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