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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     》(二:)未履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的;   】。  (三《)未按照规定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四)未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    】 (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 【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者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的;  】  : (:八,)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或者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施工要求的; !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    !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者未对—工程:实体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进行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四)【未按照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     (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四《)提供虚假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    【 (五)施工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整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不在现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四》。)未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检测质量【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制,订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的;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五》)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其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生产【的; ?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    】 (三)所》供应: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材!料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未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记录不良—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