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
(二【)未履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四)未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
? , (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
》
《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者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的;
》。
(—。八)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或者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施工!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者未—对工程?实体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进行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四)未【按照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
— (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四】)提:供,虚假: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
(五】)施:工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整?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不在现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检测质量】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三)未按—。照规定制订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五)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其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生产的;
【 ,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
》 (三—)所供应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材料: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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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未!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记录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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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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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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