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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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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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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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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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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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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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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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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