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