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