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36-2014 建标库

9.4  空心钢管混凝土构件制作

9.4.1  钢管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类的外加剂。

9.4.2  混凝土的离心法成型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筋混凝土电杆》GB/T4623的规定。离心混凝土构件制作应采用钢模离心工艺。

9.4.3  构件经离心成型后,宜静停1h后进行蒸汽养护,养护升温、恒温和降温过程程序应合理安排。养护前应清除残留在管段外壁及端部的混凝土残留物。

    构件经养护后,其同条件养护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0%。产品出厂时,同条件养护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

9.4.4  钢管混凝土管段经离心成型后,其内表面混凝土不得有塌落,钢管内混凝土管壁厚度允许偏差为(+8mm,-5mm)。养护完成后,混凝土不应有裂缝。

9.4.5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混凝土的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执行。用于检查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随机抽取,试件的制作宜采用与生产过程相同的工艺方法,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批构件拌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时,每工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批构件拌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时,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取样不少于一次。

    3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9.4.6  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构件的外观不得有严重缺陷和影响结构性能、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检验不合格的构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9.4.7  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9.4.8  构件的堆放可由施工单位设计支点,复杂与重要构件需经设计单位确认。一般构件宜采用两支点堆放,支点位置为离杆端0.2倍构件长度处,长构件在场地条件较好时可采用三支点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和排水良好,垫木支垫平稳、位置准确、保持在同一平面内,构件应按规格类别分开堆放,堆放构件层数一般不宜超过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