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制作与施工
9.1 钢管的制作
9.1.1 钢管的制作、钢管焊缝的施工与检验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相关规定。
9.1.2 钢管的制作应根据设计文件绘制钢结构施工详图,并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的规定编制制作工艺文件,根据制作厂的生产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运输要求、吊装能力和安装条件,确定钢管的分段或拼焊。
9.1.3 钢管段制作的容许偏差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 钢管段制作容许偏差
注:对接焊接连接时,D 为管端头的直径;法兰连接时,D 为连接孔中心的圆周直径。
9.1.4 钢管下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时的焊接收缩量和切割、端铣等的加工余量。
9.1.5 对于大直径钢管,当采用直缝焊接钢管时,等径钢管相邻纵缝间距不宜少于300mm,纵向焊缝沿圆周方向的数量不宜超过2道。相邻两节管段对接时,纵向焊缝应互相错开,间距不宜小于300mm。
9.1.6 钢管的接长应采用对接熔透焊缝,焊缝质量等级加工厂制作应为一级;现场焊接不得低于二级。每个制作单元接头不宜超出一个,当钢管采用卷制方式加工成型时,可允许适当增加接头。钢管的接长最短拼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9.1.7 钢管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