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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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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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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制作1100】。0建筑?模,。型和:。周围环境《模型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下列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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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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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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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
第三十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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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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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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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15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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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于7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安排!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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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不能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凭证:并且不能利》用本证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出让、抵押此—证只能用《于办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换取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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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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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作地《。形图测绘、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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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总平面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绿地—率和停车场》的布置以及地—坪标高、《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规范要】求并必须《考,虑相邻?关系保留合理—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单】位的使用《和建设有防》护要求的项目应在本!用地范围内留有足】够的保护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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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设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主要方向】立面图、主要—部位的剖面图—、,。根,据设:。计任务的需》要,可能辅?以建筑透视图—。和建筑模型、工【程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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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于7》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拨地?。。钉桩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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