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制作11000!。建筑模型和》周围环境模型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下?。列项目?除外
【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
:。
(三)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
第三十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土地?用途
》
—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 ? ,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情况;
】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15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于7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安排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不能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凭证并且不能【利用本证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出,让、抵?押此证只能用于办】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换取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作地形!图测绘、《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
规划设计总!平面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绿地率!和停车场的布置【。以及地坪标高、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规范要求并—必,须考虑相邻关—系,保留合理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单位的!使用和?建设有防《护要:求,的项目?应在本用地》范围内留有足够【。的保护间距 —
》
,
方案设《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主要方向《立面图、主要部位的!。剖面图、根据—设计任务的需要可能!辅以建筑透》视图:和建筑模型、—工程概算书 【
》
(三?)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于7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拨地钉桩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