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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 , 第十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 第十四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 第十七【条 :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 第二》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