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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八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 : :第,九,。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 :。 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    《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 第十四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