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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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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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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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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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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
《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第十!四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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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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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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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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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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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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