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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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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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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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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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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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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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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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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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第十四条 》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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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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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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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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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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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区、: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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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
《 ,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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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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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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