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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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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 :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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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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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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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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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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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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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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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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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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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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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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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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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
—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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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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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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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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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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