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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