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
: 《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十【七条 ?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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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
—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
》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条 :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 , :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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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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