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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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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凡已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租房》户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原!租住公房《。须在3个月内退还】原产权单位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二)《对不能按期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不予下达新—增计划对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和性质的由市!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其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部费用
》 (三)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房屋【预售和刊登》。预售广告擅自—预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四)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或不》。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五?)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建房的由市房—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房改—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房》地产抵?押或交易过》户等手续已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同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房?改、发改、房管、】物价、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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