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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新》城、乡和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五十二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