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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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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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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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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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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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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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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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