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1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