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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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 ,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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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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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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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 ,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 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
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
?
: (—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 :(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 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复垦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
,。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收【
: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 ? ,。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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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验—收
》 :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 (二)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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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道—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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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道保?护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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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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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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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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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及其费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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