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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 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  :。  :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 ,    》。 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 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 第十五条!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  《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 《   ?  (?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   (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复】垦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收  】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 】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验《收    】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   ? (二)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三,)管道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 —     (【四)管道保护—。的其他要求 【     —管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 ?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 , 《。 , 第二十一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及其费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