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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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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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 :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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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 :。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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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
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
第十!五条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
》 ,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
(!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 ?(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 (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 ? (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
—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复《。垦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收
】。。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
《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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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验收
《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 (二)!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三)!管道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
— (四)管道保护!的其他?。要求
— ? 管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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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及其费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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