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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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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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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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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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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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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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警示牌】
? :。 ?(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
【 (二)铁!路、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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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 《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 : (?五):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 (六—)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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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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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
】 (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 (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
《 (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 (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 ?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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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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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义务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完成土!地复垦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 管?道企业与管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土地复垦验】收
》 ,。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管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
, : , 管道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依法》报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
】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验收】
》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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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 (三)!管道: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
— (四)】管道:保护的其他要求
! : 管道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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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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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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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及其【费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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